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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中国籍)与彭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彭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李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彭某依约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过错损害赔偿。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法定过错赔偿的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展开辩论。李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彭某婚外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主要证据;彭某提交财产评估报告,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李某与彭某离婚;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四、彭某向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五、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应认定部分无效,但不影响离婚及法定过错赔偿的适用。为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