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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王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购买隐蔽资产。董某某发现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并追究王某某隐匿财产的责任。王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隐匿财产的查实与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董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王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有效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原告予以多分;三、被告王某某需向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在财产分割环节对过错方进行实质性惩戒,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