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郭某某长期隐瞒收入,并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2023年,张某某起诉离婚,主张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财产,要求依据协议由郭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权。郭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予撤销,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及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亲属账户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被告郭某某提交了个人征信报告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试图反驳隐匿指控。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法院通过审查书面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该条款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三、鉴于被告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郭某某少分或不分,支持原告张某某关于多分财产的诉请;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可结合过错程度调整。同时,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确立了“少分或不分”的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