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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中国籍)与吴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2023年邓某以吴某涉外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吴某支付赔偿金并剥夺其探视权。吴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高额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邓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再审期间,邓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吴某存在过错;吴某提交公证文书及财务证明,主张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且探视权限制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确立了高额损害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显失公平的审查标准,对涉外婚姻中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