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黄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约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审理期间查明,于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名下主要资产为黄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及婚后增值部分。于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得全部房产及存款;黄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不动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于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孕期诊断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黄某提交了房产购买凭证及婚后还贷记录。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准予于某与黄某离婚;四、对于某主张分割全部共同财产的诉请,部分支持,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照顾女方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五、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仍会考量过错程度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