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收集韩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视听资料,遂诉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要求韩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韩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且视听资料取证手段侵犯隐私,请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依法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证据的采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以及韩某出轨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韩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资格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但鉴于被告韩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时对其少分;四、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仍会依据过错原则照顾无过错方。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人身权利保护,引导公众理性订立婚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