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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2年,王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王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及剩余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条款的不合理性。被告杨某某对部分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去向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杨某某隐匿的50万元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某分得35万元,被告杨某某分得1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对过错方少分,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