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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焦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焦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及焦某某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进入再审程序。审理中,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焦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焦某某则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条款系受胁迫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该条款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可作为分割参考;三、鉴于焦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节,判决焦某某少分财产,曾某某分得共同财产的60%,焦某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结合过错情节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强化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事审判中的适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