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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原告,军人)与董某(被告)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董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韩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董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韩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过错程度展开辩论。韩某提交董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董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董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其中关于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三、被告董某向原告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过度限制财产权利。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平衡了过错惩罚与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