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曹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分割财产并主张过错赔偿。曹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整体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曹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曹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去向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以及隐匿财产证据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净身出户”的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认定曹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判令曹某某少分财产,并向沈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进行了细化裁判,为处理复杂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