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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赵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赵某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全部财产。婚后育有一子,赵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孙某通过偷录的视听资料证实该事实。孙某主张赵某违反忠诚义务,依据协议要求其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作为过错赔偿。赵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及子女抚养所需的经济保障,且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及证明赵某过错的视听资料;赵某则提交了家庭收入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显失公平。经法庭调查与辩论,合议庭认为该条款虽体现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且影响未成年子女生活,违背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且影响子女基本生活的条款因显失公平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姻忠诚义务可通过协议体现,但不得以牺牲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司法需在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间寻求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