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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韩某主张焦某存在婚外情,提交录音证据,要求依约分割全部共同财产。焦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指出韩某亦有过错。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析产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韩某提交了婚内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焦某过错;焦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反驳韩某主张并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准予韩某与焦某离婚;三、婚生子由韩某抚养,焦某支付抚养费;四、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精神,酌情判决焦某分得30%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分得70%,驳回韩某要求焦某“净身出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不得完全剥夺一方的基本财产权益。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极端惩罚性条款进行适度调整,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