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军人)与被告陆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博某某以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陆某某履行财产分割及抚养权放弃条款。陆某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军人婚姻特殊性及抚养权法定原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放弃抚养权)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的尊重。原告撤诉亦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