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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朱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陆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朱某支付违约金并确认其抚养权。朱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条款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陆某提交书面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双方自愿签署。朱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收入流水,证明协议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孕期特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驳回被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依法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84条、第1085条、第10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特别是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体现法律对妇女及儿童特殊保护原则,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