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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江某某怀孕,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江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马某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按约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以及孕期特殊保护与契约自由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告马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公证文书,主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侵害了女方在孕期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契约自由不得凌驾于基本人身权利之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