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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中国籍)与江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2023年,何某某以江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江某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频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江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部分赔偿,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何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协议整体有效且应全额支持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婚前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证据采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重点审查了何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合法性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规性。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中准予离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项;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判项,改判被告江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的约定在不显失公平前提下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严格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平衡契约自由与人身权利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