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曾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麻某诉曾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女)与曾某(男,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曾某过错导致离婚,麻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曾某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分割财产。曾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麻某存在过错,拒绝离婚并坚持协议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曾某存在过错及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曾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视频,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协议中“违约金”及“探视权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曾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予以撤销;三、协议中关于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涉及人身关系,不予支持,但确认曾某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麻某予以适当照顾;四、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同时,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进行审查,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涉军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