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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军人)与被告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于某依据协议主张朱某存在过错,要求履行赔偿及探视限制条款。朱某抗辩称探视权限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的冲突,争议焦点在于人身权利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朱某过错行为;朱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收入状况,并申请证人出庭说明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结合涉军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但鉴于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三、判决朱某向于某支付调整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否则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巨额赔偿条款进行司法干预,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涉军婚姻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