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李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徐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李某某履行赔偿义务。李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孕期特殊生理阶段,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孕期这一特殊情节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双方自愿签署。李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证明协议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及财产分配的合理性,结合孕期特殊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孕期哺乳期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三、驳回徐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及放弃财产的诉讼请求;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适当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订立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对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