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江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江某怀孕,朱某以江某存在疑似出轨行为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江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基本生存权,拒绝执行。鉴于江某处于孕期,案件涉及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认定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过错证据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保护,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不成转入诉讼。原告朱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江某存在过错;被告江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协议签署背景说明,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并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鉴于江某处于孕期,共同财产由朱某分得40%,江某分得60%;朱某一次性支付江某孕期及哺乳期经济补偿金若干;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江某抚养,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裁判体现了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为处理类似涉隐私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