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限制女方孕期及哺乳期内的离婚诉权。婚后李某被指控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王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按协议分割财产。李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王某处于哺乳期,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诉权的条款旨在维护家庭稳定,不应被认定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显失公平情形下的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事实。被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诉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电子数据对双方感情破裂程度及过错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离婚诉权、生育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限制基本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诉讼权利,司法实践坚持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相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