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陆某疑似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协议部分条款严重限制人身自由且未充分保障弱势方权益,同时陆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于某在庭审期间因证据不足及策略调整,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后转入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物证)、银行流水记录及陆某转移资产的初步线索作为主要证据。陆某对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条款,并核实了财产隐匿情况。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及财产隐匿转移时,法院需严格审查证据。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警示婚前协议需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