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王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放弃全部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婚后陈某某怀孕,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某某主张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并因王某某长期冷暴力及出轨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王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以及女方在特殊生理期间是否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检查记录及王某某与他人暧昧的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证明协议无效及对方过错。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核实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剩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王某某自愿向陈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若男方存在法定过错,女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