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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郭某放弃抚养权并分割财产。郭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效力认定,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郭某亦提交该协议,但指出其中关于抚养权自动丧失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预先排除法定抚养义务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法院将严格审查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