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曾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曾某怀孕,林某以曾某存在过错为由,依据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分割。曾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尤其在孕期哺乳期,该条款严重侵害其基本生存权与抚养权,不应作为执行依据。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林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婚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林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曾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林某存在胁迫签署情形,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是针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财产约定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尤其在孕期哺乳期需优先保护妇女权益。同时体现执行阶段对实体争议的程序性审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确权而非直接执行解决复杂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