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军人)与被告林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林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何某某获取相关视听资料。何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主张损害赔偿。林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人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与第三人的亲密关系视听资料及军人身份证明。被告林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的条款有效;二、被告林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原则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前提下可具约束力,尤其在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背景下,法院支持无过错方依据有效协议主张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