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彭某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朱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该条款限制了婚姻自由,应属无效。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及过错证据展开质证。原告提交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双方名下共同财产由彭某分得60%,朱某分得40%;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此类条款若严重限制当事人基本权利或显失公平,通常被认定无效。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