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军人)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黄某提起离婚诉讼。麻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且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成为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清单提交物证,包括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归属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黄某与麻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麻某分得60%份额,黄某分得40%;四、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为处理涉军婚姻及复杂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