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陈某在蒋某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补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蒋某怀孕,陈某提出离婚并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蒋某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听证。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部分有效。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自始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执行程序中对于基础法律关系争议应通过诉讼而非执行程序解决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