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冯某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周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债务承担条款。执行阶段,案外人主张该债务实为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对协议中债务划分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冯某某抗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债务单方承担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周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过错方出轨证据及鉴定意见,证明债务性质及协议真实性。冯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流向。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关于债务形成时间的结论,以及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效力审查标准。法院强调,夫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意思自治的尊重,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