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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蒋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依约分割财产。蒋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对协议执行的影响。法院需审查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查明蒋某转移财产的具体事实,以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蒋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蒋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展开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账户信息,核实财产转移时间线与金额,确保事实认定清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时,法院可依法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的实质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