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胡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胡某多次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谢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胡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胡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胡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胡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净身出户”表述过于绝对,但结合胡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情节,该约定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涉案夫妻共同财产归谢某所有,胡某不得主张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大幅倾斜的约定可被认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通过财产分割机制强化对家暴受害者的救济,彰显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