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抗辩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子女抚养安排争议,核心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原告主张协议有效,被告则提交证据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人身关系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处分。同时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撤诉后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