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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系夫妻,麻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因感情破裂,杨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按协议分割财产。麻某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为由抗辩。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麻某提交军婚保护相关证明及财产来源证据,反驳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等人身权利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