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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陈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谭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双方对财产隐匿事实及协议效力产生重大争议,核心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及财产隐匿情节下的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证明谭某某隐匿财产;谭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家庭开支记录,主张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结合证人证言对财产流向进行核实,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警示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财产权益,而非依赖无效的惩罚性约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