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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刘某应净身出户。刘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特别是剥夺抚养权部分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涉外因素及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合同效力;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证明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合法合理,不得以协议形式非法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或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坚守法律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