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权。婚后于某怀孕,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高某依据协议申请执行。于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孕期哺乳期,其处于弱势地位。高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财产权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孕期特殊保护原则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高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于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考量女方孕期特殊生理状况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其余合法财产约定有效;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不得在女方孕期等弱势时期显失公平。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协议内容须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否则相关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