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蒋某某名下房产归高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蒋某某离婚自由及放弃子女抚养权,且约定蒋某某承担全部婚后债务。婚后蒋某某疑似通过虚假交易转移大额存款。高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认定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由其承担主要债务。蒋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蒋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半年内存在异常大额转账,构成隐匿转移财产。蒋某某提交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性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按协议约定归高某某所有;三、认定蒋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四、涉案债务认定为蒋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及债务承担划分提供了裁判指引,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