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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净身出户。婚后张某某多次对何某某实施暴力,何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张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何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且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则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何某某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家事审判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