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赵某某主张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麻某某放弃全部财产并独自承担婚后共同债务。麻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单方承担。双方诉前调解未果,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并判令麻某某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麻某某存在过错及债务流向。麻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家庭日常开支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单方承担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单方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而无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得对抗法定债务清偿责任,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及债权人利益,此类极端惩罚性条款难以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