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吴某以李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共同财产。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与契约自由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李某资金流向异常);被告提交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反驳鉴定意见。双方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仍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倾斜。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