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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非军人)与曹某某(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沈某某过错导致离婚,其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曹某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曹某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等书证。沈某某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曹某某则强调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法院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等人身权利条款的无效性,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但通过裁定明确了此类协议的法律边界,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维护婚姻自由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