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中国籍)与陆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陆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林某收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林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判决支持林某财产分割请求。陆某不服,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应严格执行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上诉人陆某对被上诉人林某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被上诉人林某当庭展示原始载体,并申请法院调取第三方平台数据以佐证。合议庭围绕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进行重点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确认婚前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表述,维持财产分割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陆某的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界限,同时确立了涉外婚姻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规则,对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