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协议条款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安排,且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徐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旨在维护家庭稳定;陈某某则认为该协议剥夺了其法定离婚自由,且将子女抚养权作为筹码违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请求法院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条款的不合理性。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视频及邮件往来,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子女抚养权约定的合法性,结合电子数据与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效力风险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当处分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强调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同时,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