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后因谢某被指控婚内出轨,孙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赔偿及探视限制。谢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探视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谢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谢某存在过错。谢某申请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提交双方收入证明,主张赔偿金额远超其承受能力,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人身自由原则,以及赔偿条款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对于高额损害赔偿条款,法院需结合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及公平原则进行审查,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基本权利或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