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男方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离婚。李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徐某某支付违约金并放弃探视权。徐某某认为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李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签约时徐某某神志清醒。徐某某提交心理咨询记录及家庭收支凭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驳回被告基于该协议提出的违约金及探视权限制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权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而无效,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