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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中国籍)与被告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国内。2019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徐某名下位于某国的房产归董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董某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放弃所有共同财产”。2023年,徐某提起离婚诉讼,董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董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司法鉴定。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约定及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因显失公平及限制离婚自由而部分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徐某签署协议时神志清醒,但协议条款存在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被告徐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认可协议真实性但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公平性,结合涉外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赔偿及放弃财产”的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二、协议中关于徐某名下某国房产归董某所有的财产约定有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大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仍受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否则该部分条款自始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