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博某某发现张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多次实施精神控制。博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约定,张某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签署协议的过程;被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了庭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三、驳回原告博某某关于被告“净身出户”、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被告存在家暴过错,原告适当多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基础上,通过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实现实质正义,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条款沦为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的工具,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