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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李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系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特殊身份下的财产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未开庭。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结婚证及证明被告过错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提交了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涉军婚姻及婚前财产协议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明确此类条款若严重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违反公序良俗,可能不被支持。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