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董某某长期对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冯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董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财产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冯某某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董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董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二、准予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三、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鉴于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董某某少分,冯某某多分;四、董某某向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支持原告关于离婚及财产倾斜分割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既尊重意思自治,又惩戒家庭暴力,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